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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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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日期及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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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2.24台財保第0890750185號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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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範圍 及不保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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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保範圍
本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得經雙方當事人就下列各類別同時或分別
訂定之:
(一)旅遊責任保險
(二)旅遊不便保險
1.班機延誤險
2.行李延誤險
3.行李遺失險
(三)旅遊傷害附加保險
(四)特別處理費用附加條款
(五)海外急難救助服務附加條款
二、不保事項
(一)被保險人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之武裝變亂。
(四)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之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三、特別不保事項
(一)旅遊責任保險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不負賠償之責:
1.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或其代理人因出售或供應之貨品所
發生之賠償責任。
2.被保險人對其家屬或受僱人所致之賠償責任。
3.被保險人因所有或使用或管理飛機、船舶及領有牌照之
車輛所致者。
4.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
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
此限。
5.被保險人向人租借、代人管理、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
有損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6.被保險人因執行醫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等專門職
務所致之賠償責任。
(二)班機延誤保險:
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補償之責:
1.所搭乘班機所屬航空公司破產。
2.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者。
3.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4.因颱風、地震、洪水或其他天然災害所致者。
(三)行李延誤保險:
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補償之責:
1.被保險人行李為海關沒收、檢疫或強制徵收。
2.被保險人留置其行李予航空公司或代理人。
3.被保險人未向機場或航空公司告知行李延誤或遺失,
並取得行李意外報告表。
(四)行李遺失保險
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補償之責:
1.被保險人行李為海關沒收、檢疫或強制徵收。
2.行李遺失後二十四小時內未向當地航空公司、機場、
警方等有關單位報案,並取得報案證明者。
3.行李毀損。
4.不明原因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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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保險商品預定費用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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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個人投保本險之附加費用率為26%。
集體彙繳保件之附加費用率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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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費率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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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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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費退費係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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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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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文件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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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遊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於被請求賠償或被起訴時,應將收受之賠償請求書或
法院書狀等影本立即送交本公司。
二、班機延誤保險
被保險人應於旅遊結束後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公司申
請理賠:
(一)保險單正本。
(二)機票及登機證之影本。
(三)支出費用單據正本。
(四)航空公司出具班機延誤或失接相關證明(應註明班機號碼
、延誤時間及日期。
三、行李延誤保險
被保險人應於旅遊結束後,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公司申
請理賠:
(一)保險單正本。
(二)機票及登機證之影本。
(三)支出費用單據正本。
(四)航空公司簽發行李之證明文件。
(五)領回延誤行李之證明文件。
(六)有關行李內所含物品之明細表。
四、行李遺失保險
被保險人應於旅遊結束後,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公司
申請理賠:
(一)航空公司、機場或警方出具之行李遺失之報案證明。
(二)行李遺失之損失清單。
(三)支出費用單據正本。
五、旅遊傷害附加保險
(一)死亡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申領
受益人申領「死亡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1.保險金申請書。
2.保險單或其謄本。
3.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
求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4.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5.受益人之身份證明。
(二)殘廢保險金之申請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1.保險金申請書。
2.保險單或其謄本。
3.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
故證明文件。。
4.受益人之身份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點人身體予
以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三)醫療保險金之申領
受益人申領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1.保險金申請書。
2.保險單或其謄本。
3.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
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4.醫療費用明細或醫療證明文件或醫療費用收據。
5.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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